法院审理认为,涉案音频由平台公司通过接口调用该App开放平台上的音频而来,原音频由用户上传。但将涉案音频从原音频分享平台置于其开放平台的过程中,需要审核授权材料、上架时间、评分情况、主播身份等内容,且对音频标注了“优选”,甲公司进行了审核、选择和编辑行为。在这一过程中,甲公司身份已由网络服务提供者转变为内容提供者,实施了提供作品的行为,该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文字作品享有的署名权、复制权、信息网络传播权。

中国青年报:涉平台著作权纠纷高发,平台如何当好“守门人”

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庭庭长李文超介绍,该案明确了平台在二次利用用户上传的内容时,如何确定侵权责任的标准。如果平台不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,还对内容进行审核、选择、编辑(如标注“优选”)并决定其分发范围时,其角色就从网络服务提供者转变为内容提供者,应当对由此形成的新的传播行为承担直接侵权责任。

智能终端涉诉风险显著提升

值得关注的是,著作权纠纷正加速向产业链下游终端扩散,智能网联汽车、智能音箱、智能家居等新兴领域的车载音乐、车载视频、有声读物等纠纷多有发生,涉及多终端同步与跨屏传播。

“智能终端不再是单纯的硬件载体,而是演变为集内容聚合、分发、交互于一体的新型平台。”赵长新说。

近两年来,北京互联网法院收到涉智能网联汽车音视频著作权纠纷立案申请100余件。“车企与软硬件企业定制化合作,车载终端争议直接传导至整车制造环节。”赵长新表示。

在一起汽车车载KTV软件的侵权纠纷案件中,音乐公司认为,汽车厂家的车载KTV软件,向汽车用户提供案涉歌曲的播放和点唱服务,并且在销售话筒的过程中附赠“某KTV”会员,实际上获取了相关经济利益,侵犯了该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,要求法院判令软件开发公司与汽车厂家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。

法院认为,软件开发公司未经许可提供涉案作品,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。但就案涉侵权行为,汽车厂家与其不存在意思联络,二者的合同约定了软件开发公司应当确保“某KTV”内所涉内容的合法性,进行了形式审查,作为车机系统平台尽到了初步的注意义务,且该App由软件开发公司独立运营并直接向用户收费,厂家未直接从软件内容中获利,不构成共同侵权。

李文超表示,在智能网联汽车“新型终端”功能应用拓展的背景下,车企涉诉风险显著提升。法院明确判断车企与应用程序开发者是否构成分工合作的共同侵权,需根据双方协议内容、注意义务履行及盈利模式等具体因素,依据民法典和著作权法关于共同侵权的基本规定进行认定,有助于防止移动互联网时代的版权纠纷向车联网领域过度蔓延,保障“车企+互联网”产业协同稳定和规范发展。

在另一起智能音箱算法推荐侵权案中,法院也明确,单纯基于用户行为的个性化算法推荐,未对作品进行差异化介绍和主动编辑的,不构成帮助侵权。

网络平台要当好“守门人”

赵长新表示,在“精准投喂”“用户画像”等算法技术广泛应用背景下,网络平台由被动的存储服务提供者向主动内容分发者转变,需承担更具前瞻性和主动性的“守门人”责任。

中国青年报:涉平台著作权纠纷高发,平台如何当好“守门人”

他解释说,在涉及“内容推荐”的案件中,法院首先会基于推荐的实现手段和技术原理,区分“人工推荐”和“算法自动化推荐”,其次需要分析算法技术如何介入内容传播,从而判断平台是否实质性参与帮助侵权行为。

在算法过滤技术的发展背景下,网络平台是否需要承担过滤拦截义务成为焦点,既不能苛求平台承担过重的技术负担与审查成本,也要避免放任平台以“技术不能”为由回避治理责任。

在一起被国家版权局列入《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》的热播综艺节目侵权案中,权利人在节目开播前及热播期间,累计向某视频平台运营公司发送32次权利预警邮件,仍然在该平台发现大量侵权切条视频。

法院认定,这种持续性预警可构成有效“预通知”,视频平台对用户密集上传被诉侵权视频具备相应的信息管理能力,但并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预防和管控,导致侵权行为持续和扩大,应认定其对被诉侵权行为存在过错,构成帮助侵权。判令其承担赔偿经济损失责任。

李文超表示,本案明确持续性预警可构成有效的“预通知”,将“通知”的效力延伸至可合理预见的未来侵权行为,平台收到合格的“预通知”时“应当知道”在作品首播及热播期间有产生“追播”侵权行为的合理可能性,从而采取适当的技术手段和措施。